1999年<40>号文件,关于呼和浩特农机公司改组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,改组方式为八个分公司,呼市大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,金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等,各公司同股同利,同股同权利益共享,大元公司属于留守科室,
1999年大元正式注册,注册23多人,
2000年3月31号我公司和大元签了分立公司的协议,
2000年6月21号大元公司上报政府,农机公司改为大元公司,又把那7个公司分出去。
我们的合同倒签的有效吗?
1999年注册大元的,注册时20多人,可2000年又把我们当时1999年分立公司的80多人从大元签了分立公司的和同,里面写着把股份给了大元,左该右该就是为了把72亩土地划分到大元公司,十年后他把土地买了,当股份给20多人分了,我想问一下我们怎么有没有,合同倒签的有效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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